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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已銷毀,沒有轉賬記錄,如何確定欠款本金及利息?案情簡介 張某與王某原系朋友關系,2013年前,王某向張某借款兩次,均未出具欠條且無轉賬記錄,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2%。2013年6月28日,王某給張某出具25.4萬元的欠條,并于2013年11月11日向張某還款20萬元,張某將欠條交付王某銷毀。剩余欠款王某一直未償還,后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14.2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雙方均認可出具欠條之前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2%,雙方自愿出具欠條確認對前期借款本息按照12%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欠款數(shù)額為25.4萬元,故不論利息真實數(shù)額為多少,雙方均認可最終本息之和為25.4萬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認定后期借款本金為25.4萬元。 因王某已償還20萬元,故王某尚欠張某本金5.4萬元。因雙方在2013年6月28日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后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是否重新約定還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應認定為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應視為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 但王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張某還款20萬元,應視為借款已于2013年11月11日屆滿,故法院支持自2013年11月11日起的逾期利息,即法院支持王某償還張某借款5.4萬元(利息以5.4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以5.4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若借款后雙方原始借款本金已經(jīng)無法查清,也沒有轉賬記錄,但是被告庭審中認可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欠條,且約定利息年利率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標準,那么重新出具的欠條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在此提醒大家,在出借錢款時,不僅要留存好借條、還款協(xié)議等相關憑證,也要保存好轉賬憑證、微信收付款憑證、通話記錄等證據(jù),避免在主張權益的時候陷入舉證的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