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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你分得清嗎?在日常交易中,定金與訂金這兩個詞匯被廣泛運用,但性質卻完全不同。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不予返還該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于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 訂金則是一種預付款,是款項的一部分,不具有擔保的性質。訂金并非法律概念,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其目的在于緩解收受訂金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定金”還是“訂金”,對將要產(chǎn)生的法律事實和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否則容易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是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性質,但是未約定定金類型或者約定不明,一方主張為違約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