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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彩禮與戀愛贈與的區(qū)分認定一、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 1.關于彩禮與戀愛贈與的區(qū)分認定——鄭某訴施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案例要旨】判斷某筆款項是彩禮還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主觀上要看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客觀上要考察支付款項類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習俗性、給付財物的數(shù)額、給付方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 案號:(2022)閩0128民初5080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 入庫編號:2023-07-2-012-005 二、典型案例 1. 未婚男女戀愛期間產(chǎn)生的具有特殊含義數(shù)額的轉賬及發(fā)生在特殊日期的財物贈送行為應當認定為饋贈或扶助,不屬于彩禮——潘某某訴汪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案例要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產(chǎn)生的具有特殊含義數(shù)額的轉賬及發(fā)生在特殊日期的財物贈送應當認定為一方為維系感情表達愛意的贈與行為,不屬于未婚男女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而給付的彩禮范疇。贈與方關于附條件贈與合同因條件不成就而申請撤銷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4年4月9日第3版 2. 給付財物的時間與財物價值與在雙方戀愛期間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的一般性禮物存在顯著區(qū)別的,應認定為彩禮——董某某訴曹某甲、曹某乙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案例要旨:贈與人給付財物的時間在情人節(jié)前后且在訂婚日當天,給付的財物價值較大,與在雙方戀愛期間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的一般性禮物存在顯著區(qū)別。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傳統(tǒng)習俗、現(xiàn)代社會人情因素以及財物價值等進行綜合分析,應認定為屬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的財物,符合彩禮性質。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4年3月14日第7版 3.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應當返還——汪先生訴王女士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案例要旨: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財物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8月18日第3版
案例要旨:男女雙方戀愛交往期間產(chǎn)生的正常消費及特殊金額或發(fā)生在特殊日期的轉賬一般視為一般贈與。雙方產(chǎn)生的超出日常生活交往合理限度,數(shù)額較大,且給付方系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進行給付的,人民法院在應綜合考慮當?shù)亓曀、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等因素認定涉案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 審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發(fā)布日期:2024年3月15日 三、專家觀點 1.關于彩禮的性質問題 這種以結婚為目的,于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無法達成共識?梢钥隙ǖ氖牵识Y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包辦買賣婚姻等行為有本質的區(qū)別。所以,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所稱的彩禮,要限制在依照習俗給付的情形。當然,即便這種彩禮的給付是基于當?shù)氐娘L俗習慣,也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動給付的,與一般意義上的無條件的贈與行為不同。但由于是否自愿給付,屬于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事后很難證明,因此,區(qū)分當事人的主觀意志來決定彩禮是否返還,并不能真正解決彩禮問題中存在的難題。對于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而言,對給付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有不同看法。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效力,此時贈與行為合法存在并有效。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便消滅,此時贈與行為不再繼續(xù)有效,要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0-72頁) 2. 彩禮與一般給付財物的區(qū)別認定 戀愛中的情侶為對方購買物品或者轉賬的情況較為普遍,一旦感情出現(xiàn)問題,因為在戀愛期間的購物或者轉賬行為引發(fā)糾紛的案例也并不少見。給付一方往往主張該行為系借貸性質或者附條件贈與性質,而收款一方則主張屬于無條件贈與。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會綜合考慮財物價值大小、給付時間、方式,雙方的經(jīng)濟往來情況以及經(jīng)濟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斷。
(摘自《戀愛期間的小額饋贈不是彩禮》,載《人民法院報》2024年4月9日第3版) 四、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