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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qū)е逻`約,承攬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承攬活動中 常有第三方參與輔助工作的情形 若因第三人原因?qū)е逻`約 該由誰對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A公司系B公司長期商業(yè)合作伙伴,多次為B公司提供吊裝設備服務。2023年1月,雙方再次簽訂《報價單》《相關方行為要求告知書》《安全生產(chǎn)管理協(xié)議》等,確定B公司租用A公司吊車、叉車及吊裝平臺,負責將4臺自動化一體機吊裝到二樓車間定位。施工前,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簽署《施工安全承諾書》,并指派A公司監(jiān)事趙某參加了B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不料,在吊裝過程中,一臺自動檢測機從起重機搭載設備的輔助平臺脫落墜地,受損嚴重。林某確認設備脫落系因吊裝操作過程速度過快,中途又發(fā)生停頓抖動,從而導致設備從輔助平臺脫落。
法院審理 雙方通過報價單形式訂立合同,由A公司為B公司提供設備吊裝服務,符合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故B公司與A公司成立承攬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A公司是否為該次設備吊裝的承攬人,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應綜合分析判斷。首先,該次吊裝前,雙方簽訂了《報價單》《相關方行為要求告知書》《安全生產(chǎn)管理協(xié)議》。吊裝當天,法定代表人林某簽訂了《施工安全承諾書》,監(jiān)事趙某參加了B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趙某又與A公司的叉車及叉車司機經(jīng)登記后進入吊裝現(xiàn)場,協(xié)調(diào)組織吊裝工作,上述行為具有連續(xù)性,也符合雙方一直以來形成的吊裝服務模式,足以認定涉案吊車與操作人員由A公司指派作業(yè)。B公司主張A公司為本次吊裝服務的承攬人有事實依據(jù),予以采信。其次,A公司辯稱設備受損系因操作人員操作吊車時過快后又抖動導致,應由吊車所有人、操作員即第三方負責。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故即使設備受損系吊車不當操作造成的,該后果亦應由承攬人A公司承擔。 綜上,法院認定A公司為本次設備吊裝的承攬人,其在吊裝過程中,未能按約定履行,導致B公司設備受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B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而A公司與第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可另尋途徑解決。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則上,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要求承攬人獨立完成承攬工作,但并未禁止轉(zhuǎn)承攬。經(jīng)過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zhuǎn)交給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行決定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而在轉(zhuǎn)承攬過程中,承攬人應當認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選擇第三人,按質(zhì)按量按時完成工作,保證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根據(jù)承攬合同的性質(zhì),承攬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意即承攬人對工作的完成承擔全部責任,即使承攬人已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現(xiàn)為未及時完成承攬人交給的輔助工作、完成的質(zhì)量和數(shù)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約定。第三人未及時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攬人應當負責重作、修理、退換,并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數(shù)量不足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并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給定作人造成其他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定作人在請求承攬人承擔相應責任后,承攬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