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滾利”的約定能否獲法院支持?判了在傳統(tǒng)觀念中, 人們通常認為“利滾利”就是高利貸。 那么,在民間借貸糾紛中, “利滾利”的約定能否獲得支持呢? 一起來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張某先后四次向袁某借款共計15萬元,并分別出具了借條,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四筆借款到期后,張某均未還款。 2014年5月,張某與袁某就四筆借款本息進行了結算,張某應向袁某歸還15萬元本金及利息共計22萬元。之后,張某重新向袁某出具22萬元借條一張,并約定利息為2%,未約定具體還款時間。 2019年10月,張某再次與袁某進行結算,張某應向袁某歸還22萬元本金及利息共計50.6萬元,并約定“2020年還清只還40萬元,如不能結清則按實際額度結算,計息一分”。還款期限屆至,袁某再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償還袁某借款本金及利息50.6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法律保護的利率標準,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法律保護的利率標準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法律對“利滾利”情形進行了雙重限制。 該案中,張某最初分四筆向袁某借款后又經(jīng)過兩次結算重新出具借條,在借條中計算了復利,故應受上述規(guī)定的約束。另,袁某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均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按照當時法律保護的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利息。
② 按照借款期間屆滿時應支付的本息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當時法律保護的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本息和439803.1元。 故針對最初的四筆借款本金,張某應支付給袁某的本息和應為低值439803.1元。由于最后一次結算簽訂506000元的欠條時,張某又向袁某借款10000元,并計入了該欠條金額,張某應當償還該借款本金。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應償還袁某借款本息449803.1元。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又叫“利滾利”,民間俗稱“驢打滾”,是指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計算利息外,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產(chǎn)生的利息稱為復利。但并非所有的復利都是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而是有限度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對于民間借貸復利的保護限度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復利的保護應受到雙重利率標準的限制。
二是借款期間屆滿時應支付的本息和的上限為以最初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本息和。超過這個數(shù)額的部分,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guī)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