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為債務人償還債務,該承諾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兒子向他人借款后, 逾期未返還全部借款本息, 在債權人向兒子催要借款過程中, 父親向債權人承諾為兒子返還借款本息, 該承諾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 近日, 新邵縣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債務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8月,小王以沖刺存款業(yè)績?yōu)橛煞炙拇蜗蜞嚹辰杩?6萬元,雙方對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進行了約定。借款到期后,鄧某多次催促小王還款,小王除返還了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還。 2023年9月20日,鄧某再次到小王家中催要借款,因小王不在家,其父老王報警。報警后,屬地派出所民警到達現(xiàn)場并進行處置,在民警的調解下,鄧某與老王達成協(xié)議,老王承諾“欠鄧某的錢于2023年9月24日全部還清”,雙方均在接處警案件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接處警登記表 承諾到期后,老王未履行償還借款的承諾,小王亦未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隨后,鄧某將小王和老王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人連帶償還鄧某借款本金26萬元。 庭審中,老王辯稱,其對鄧某的承諾不符合債務加入的條件,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法院應當認定為保證,請求駁回鄧某要求其對小王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小王向鄧某提出借款26萬元,鄧某答應借款后,將借款26萬元通過微信和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了小王,雙方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還款期限到期后,小王未依約返還借款本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返還借款本金的義務。 鄧某在催債過程中與老王發(fā)生糾紛,隨后報警,雙方在民警調解下,就案涉?zhèn)鶆者_成協(xié)議,接處警登記表載明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老王的承諾具有明確的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構成要件,屬于債務加入,法院對鄧某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老王主張上述承諾應認定為保證,但該承諾并未約定老王償還借款以小王屆期未履行還款義務作為履行條件,并不符合保證的特征,故該主張不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小王返還鄧某借款本金26萬元;老王對小王的借款本金26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老王不服提起上訴,邵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債務加入也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在債務人不退出債務關系的情形下,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兩個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負有連帶債務。 構成債務加入需要滿足法定條件,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二是在債權人不免除債務人債務的基礎上,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作為新的債務人加入該債權債務關系中承擔債務;三是將債務加入的情形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并且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當債務加入發(fā)生時,債務人并未從債務關系中脫離,而是與第三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債務加入與保證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適用場景。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以自己名義加入到既存的債務關系中,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加入債務后,成為主債務人之一,與債務人享有同等的債務人地位。債務加入不受保證期間的限制,只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第三人負清償責任一般并不以“先由債務人清償,但債務人未清償”為先決條件,這與保證合同關系中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不同。 保證是指第三人(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從屬性關系。本案中,老王向鄧某作出的書面承諾,從內容上來看完全符合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不符合保證的特征,故法院依法采納了鄧某主張債務加入的觀點。 在此提醒大家,現(xiàn)實中,有些人為了解決眼前的緊急情況,常常會作出一些言不從心的“承諾”,卻不知作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可能是一段嚴肅的法律關系。在作出法律承諾之前務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兒戲,債務加入需謹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