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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債不及時,勝訴權“過期作廢”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權利的期間限制,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民法院應按照債務人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權利要及時行使。 追討賒銷欠款,15年后提起訴訟 2008年7月至9月,莫朗為發(fā)展養(yǎng)殖業(yè),多次在付玉文經(jīng)營的飼料店購買雞鴨魚飼料,且雙方口頭約定先交貨后付款。2008年9月,經(jīng)結算,莫朗共欠付玉文飼料款4.6萬余元,并簽訂賒銷欠款協(xié)議,明確了付款時限、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約定逾期兩個月,則通過法律方式解決。 簽訂協(xié)議當月,莫朗向付玉文支付了7550元飼料款。 2023年2月至4月,莫朗主動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共支付1200元給付玉文,之后便沒了下文。付玉文向莫朗追收尚欠貨款,但未果,遂向蒼梧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莫朗付清欠款3.9萬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付玉文稱,經(jīng)多次上門索要欠款,直到2023年莫朗才支付1200元利息!澳释锨坟浛畹男袨闃嫵蛇`約,應當按照雙方協(xié)議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 莫朗辯稱,拖欠飼料款3.9萬元不屬實!半p方在交易往來過程中有些飼料單據(jù)款項已經(jīng)結清,付玉文沒有銷毀已付款的單據(jù),將其算在一起向法院提起訴訟!贝送猓2008年的飼料欠款問題,應按雙方賒銷欠款協(xié)議約定在兩個月后用法律途徑解決,但付玉文直到2023年才向他要求還款。莫朗認為,尚欠的飼料款是7000元,他只愿意支付7000元。 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部分訴請 蒼梧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莫朗是否行使了訴訟時效抗辯權?莫朗需支付付玉文多少欠款? 蒼梧縣法院指出,莫朗主張2008年飼料欠款,應按雙方賒銷欠款協(xié)議約定在兩個月后用法律途徑解決,但付玉文直到2023年才向莫朗要求還款,莫朗只愿意還款7000元。莫朗該陳述的目的是,付玉文并沒有按照欠款協(xié)議在約定的時間里,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其不用再承擔還款義務,應視為莫朗行使了訴訟時效抗辯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實。雖然付玉文認為其一直向莫朗追討欠款,應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但他提交與莫朗之間的微信聊天及轉(zhuǎn)賬記錄均發(fā)生在2023年,不能視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付玉文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里,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根據(jù)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付玉文在2023年才向法院起訴,明顯已超過訴訟時效保護期間,故他向莫朗主張付清欠款及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jù)。 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同意償還一部分,應認定債務人只放棄該部分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莫朗自愿還款7000元,屬于其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蒼梧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莫朗應付清尚欠付玉文的飼料款7000元;駁回付玉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付玉文不服一審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梧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的抗辯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88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备队裎慕(jīng)過十多年才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權利,明顯已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保護期間,且沒有明確證據(jù)證明有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根據(jù)民法典第192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對于“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應作嚴格解釋,即債務人應當明確表示拋棄時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還款義務,如達成還款協(xié)議書、簽訂債權確認書等。不能將債務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歸還部分債務的行為認定為該債務人放棄對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根據(jù)該案事實,莫朗雖有轉(zhuǎn)款行為,但并未明確表示同意履行剩余欠款的歸還義務,雙方亦未達成還款協(xié)議,故不能將莫朗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轉(zhuǎn)款的行為,認定為其放棄對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莫朗雖然未明確使用“訴訟時效”字眼進行抗辯,但提出了付玉文應按協(xié)議約定在兩個月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其根本目的是想表達付玉文并沒有按照欠款協(xié)議在約定的時間里,通過法律途徑向其主張權利,所以其不用再承擔還款義務,應視為莫朗行使了訴訟時效抗辯權,沒有產(chǎn)生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法律效果。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雖手握欠條,但在對方不主動還款的情況下,礙于面子等原因遲遲不追討債務,反而認為欠條在手對方遲早會還錢,殊不知欠條也存在訴訟時效,怠于行使權利,會導致超過訴訟時效。司法實踐中,因原告怠于行使權利,致使案件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的案例不在少數(sh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