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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了錢,配偶同意償還,該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借了錢 其配偶向債權人保證還款 并償還了部分借款 這筆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案情簡介 齊某和呂某于2019年登記結婚,二人與張某既是鄰居又是朋友。2020年7月,張某以轉賬方式借給齊某10萬元,齊某出具了借條。后齊某未按時還款,經(jīng)張某催要,齊某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09:46向張某還款2萬元。張某于當日上午10:37到齊某、呂某處催要剩余款項,呂某當場保證向張某償還借款,并于當日下午13:36向張某還款2萬元。齊某重新向張某出具借條,載明剩余6萬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還清等內(nèi)容。后齊某仍未按時還款,張某將齊某、呂某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齊某、呂某辯稱,呂某與本案沒有關系,沒有參與借貸,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呂某是否應與齊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認定齊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雙方形成的借貸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經(jīng)張某催要,齊某至今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對引起本案糾紛,應負全部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齊某與呂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從張某提交的轉賬記錄、通話錄音、視頻等證據(jù)來看,齊某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09:46向張某還款2萬元,張某于當日上午10:37到齊某、呂某處催要剩余款項,呂某當場保證向張某償還借款,并于當日下午13:36向張某還款2萬元,齊某、呂某于2023年9月20日累計向張某還款4萬元,齊某重新出具了6萬元的借條,說明涉案債務系齊某、呂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夫妻共同債務,齊某、呂某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齊某、呂某向張某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F(xiàn)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較為典型的三類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規(guī)定,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其中,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通常表現(xiàn)為夫妻雙方事前共同簽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事后追認的方式并不限于書面合同形式,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能夠承載相關內(nèi)容的通信方式均可能作為事后追認的具體形式加以參考。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通話錄音、視頻等證據(jù),證明了被告呂某向原告作出其愿意償還借款的保證,應當認定呂某有事后追認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有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無必然聯(lián)系,即配偶僅僅是向債權人轉賬、還款,而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并不足以據(jù)此斷定配偶有對該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實踐中,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追認如在電話、微信中承認夫妻“共同舉債”的事實或作出愿意共同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