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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購物起糾紛,哪家法院可立案?網(wǎng)絡購物逐漸興起 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件 也逐漸成為網(wǎng)購的延伸 如果在微信購物中發(fā)生爭議 應該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哪些法院有管轄權(quán) 收貨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小丹和小南在兩個不同的城市生活,小丹居住在A地,小南居住在B地,雙方在微信上加為好友。 小丹得知小南有一批溫度檢測儀正在出售,遂通過微信向小南購買,雙方在微信中對溫度檢測儀的數(shù)量、價格進行了協(xié)商,并約定貨物發(fā)送到C地。 后來,因小南的貨物存在質(zhì)量問題,小丹在A地其住所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判令小南退還貨款等。案件審理中,小南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主張其住所地位于B地,故要求移送到B地的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件系小丹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對小南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判令小南退還貨款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案中,小丹通過微信向小南購買溫度檢測儀。管轄權(quán)異議案件審理中,雙方均表示涉案貨物通過線下運輸方式送到C地,即收貨地位于C地,故A地非合同履行地。經(jīng)查,小南住所地位于B地,故A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因此小丹住所地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quán)。 小南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B地的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最終裁定將本案移送B地的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