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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時將“定金”備注為“訂金”,會影響違約金賠付嗎一、案 情 簡 介 2019年11月,甲公司與金某簽訂一份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合同簽訂當日金某需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萬元。隨后,金某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甲公司支付了5萬元,轉賬附言為 “合同訂金”。 后來,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糾紛,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甲公司認為是金某違約,且金某繳納的5萬元是訂金而非定金,雙方在實際履行中改變了款項性質,不適用定金罰則。 二、法 院 裁 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甲公司原因導致雙方的合作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由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庭審中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準許。 雖然金某在簽訂協(xié)議當天轉賬備注中附言為“合同訂金”,但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當天金某應支付的定金5萬元,因此無論從時間上、數額上還是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上,該5萬元都應認定為根據協(xié)議約定支付的定金。因合同解除,定金應予返還,且根據雙方約定,因甲公司的違約導致了合作協(xié)議無法履行,甲公司應賠償金某前期投入損失,金某主張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向金某返還雙倍定金10萬元。 三、法 官 說 法 《民法典》第587條規(guī)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該案的焦點即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定金”,但在實際支付時,支付一方在轉賬備注了“訂金”字樣,那支付的該款項性質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 我們在審查款項性質時,既要摳字眼,也應結合雙方定約時的本意,以及款項支付的時間、金額綜合考量。該案中,支付款項一方雖然轉賬附言寫了“合同訂金”,字面上看是其支付了合同的預付款,但結合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金額,其支付款項其實是履行合同的行為,不能就此認定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定金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