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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開庭沖突”,到底是否有權要求延期?如何應對開庭沖突問題?律師開庭沖突無法避免,能否有權要求延期開庭,引發(fā)熱議。 對于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沖突,能否申請延期開庭,能否不出庭,實踐中法院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部分法院認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沖突不構成延期開庭審理的正當理由,自然也不構成當事人不出庭的正當理由。法院未予準許其延期開庭申請并無不當,當事人構成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審判。 另一部分法院認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沖突可以構成延期開庭審理的正當理由,當事人可以因開庭時間沖突不出庭。其實,當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此早有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1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發(fā)文機關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并書面通知律師。律師因開庭日期沖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予以考慮并調整日期,決定調整日期的,應當及時通知律師。 律師可以根據(jù)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帶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僅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fā)表辯護、代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的通知 法發(fā)〔2015〕16號 …… 三、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預留必要的出庭準備時間。因特殊情況更改開庭日期的,應當提前三日告知律師。律師因正當理由請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詢其他當事人意見后準許。律師帶助理出庭的,應當準許。 …… 九、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要進一步完善網上立案、繳費、查詢、閱卷、申請保全、提交代理詞、開庭排期、文書送達等功能。有條件的法院要為參加庭審的律師提供休息場所,配備桌椅、飲水及其他必要設施。 綜上所述,開庭時間沖突屬于律師執(zhí)業(yè)中無法避免的情形,辯護律師因開庭時間沖突向法院提出調期申請,并能提供相關證據(jù)的,出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考慮,法院應同意辯護律師的調期申請。 訴訟代理人如何應對開庭沖突問題? 來源:法務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