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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關“債務承擔”裁判規(guī)則10條一、債權人接受第三人承擔債務承諾,應視為債務加入 ——第三人向債權人表明償還股權轉(zhuǎn)讓款債務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債權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仍應認定為債務加入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號“某電訊公司與某實業(yè)公司等股權轉(zhuǎn)讓合同糾紛案” 二、并存的債務承擔與附條件免責債務承擔,如何區(qū)分 ——第三人承諾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加入債務承擔,當該條件成就時,債權人可要求原債務人和該第三人共同償還債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81號“某銀行與某礦業(yè)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三、第三人出具還款保證,應視為并存的保證債務承擔 ——債務人與第三人為債權人另行提供擔保并為債權人接受,除債權人和保證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證責任不免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號“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與中國—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鋼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四、約定以抵押物置換保證,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不能免責 ——無證據(jù)證明債權人同意以相關抵押物置換保證擔保,保證人僅以債務人的單方置換承諾主張免責的,應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號“某銀行與某實業(yè)公司等借款糾紛案” 五、免責式債務承擔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不發(fā)生債務移轉(zhuǎn) ——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承諾由其代償債務,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否則不應視為免責式債務承擔,不發(fā)生債務移轉(zhuǎn)。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號“某銀行與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證券合同糾紛案” 六、第三人代為履行以債務人和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前提 ——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應以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前提,在無約定情況下,不應認定第三人代為履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47號“某汽車公司與機械公司等欠款糾紛案” 七、當事人未簽章的政府協(xié)調(diào)會紀要,非民事合同性質(zhì) ——政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和召集相關當事人參與會議,由此形成的會議紀要,一般不應視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zh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八、債務人注銷后,案外人承接債務,不免除保證責任 ——債務人注銷后,案外人承接該債務行為,不構成債務轉(zhuǎn)讓,其性質(zhì)屬于債務加入,保證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0號“某資產(chǎn)公司與某機械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九、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債務轉(zhuǎn)移 ——債權人與債務人雖書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償,但在債的變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對于債務轉(zhuǎn)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某投資公司與某開發(fā)公司等股權轉(zhuǎn)讓糾紛案” 十、第三人通過協(xié)議及其他行為加入債務,應認定有效 ——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協(xié)議,愿意代替?zhèn)鶆杖藘斶債務,并通過一系列民事行為相互印證,應認定第三人加入債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26號“某資產(chǎn)公司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