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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訴訟費交納標準訴訟費用的范圍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guī)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申請費包括: 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申請保全措施; 申請支付令; 申請公示催告;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 申請破產(chǎn); 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 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代為收取。 4、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一、案件受理費 (一)財產(chǎn)案件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chǎn)案件 1.離婚案件 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chǎn)分割,財產(chǎn)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chǎn)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chǎn)權民事案件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chǎn)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二、申請費 (一)執(zhí)行費 1.沒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保全費 財產(chǎn)數(shù)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chǎn)數(shù)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支付令 比照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 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chǎn)案件 依據(jù)破產(chǎn)財產(chǎn)總額計算,按照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其 他 1、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依照規(guī)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