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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商家一般會要求消費者支付一定數額價款的“定金”或者“訂金” ,不少消費者在支付“訂金”或“定金”后,又放棄購買,轉而請求商家退還已經支付的”“訂金”或“定金”。那么,“訂金”和“定金”,哪個是可以退呢?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罰則”對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個擔保!逗贤ā返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是作為雙方履行合同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就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至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費者一方不想購買商品時,作為預付款的“訂金”應當是要做退還處理的。 一、定金的法律屬性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于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guī)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qū)別在于,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訂金與定金的區(qū)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fā)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fā)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屬性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yōu)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為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征的異同,簡述如下: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于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基于上述關于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定金限額的規(guī)定,且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