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證人” 還是“保證人”?在他人借條上簽字需謹慎著社會公眾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借款必須出具借條,與此同時,出借人為降低風險,還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實踐中,出借人、借款人的共同朋友作為“見證人”擔當此角色的情況最為普遍,為促成借貸關系成立,“見證人”往往出于幫忙心態(tài)在借條上一并簽字,但對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卻并不十分清楚。我們一起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袁某出具借條,載明其向王某借款29萬元,并已收到王某上述款項,承諾于2022年4月還清。袁某作為借款人在借條下方簽字,同時,在袁某簽字的左上方“連帶擔保人:”字樣處,許某簽字并備注了身份證號碼。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轉(zhuǎn)賬還款2000元,后經(jīng)王某催要,剩余28.8萬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償還。王某遂將袁某、許某訴至法院,要求袁某還款28.8萬元,并要求許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許某認可“許某”字樣系其本人書寫,但認為其只是見證人,其在借條上簽字的行為,并不是作為擔保人的意思表示,且其在簽字時,借條上并沒有“連帶擔保人:”的字樣,是王某后續(xù)自行添加,因此其不應對袁某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王某陳述“連帶擔保人:”字樣系其在征得許某同意后書寫,因此許某需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裁判 2021年12月,袁某出具借條,載明其向王某借款29萬元,并已收到王某上述款項,承諾于2022年4月還清。袁某作為借款人在借條下方簽字,同時,在袁某簽字的左上方“連帶擔保人:”字樣處,許某簽字并備注了身份證號碼。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轉(zhuǎn)賬還款2000元,后經(jīng)王某催要,剩余28.8萬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償還。王某遂將袁某、許某訴至法院,要求袁某還款28.8萬元,并要求許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許某認可“許某”字樣系其本人書寫,但認為其只是見證人,其在借條上簽字的行為,并不是作為擔保人的意思表示,且其在簽字時,借條上并沒有“連帶擔保人:”的字樣,是王某后續(xù)自行添加,因此其不應對袁某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王某陳述“連帶擔保人:”字樣系其在征得許某同意后書寫,因此許某需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見證人對其簽字具有審慎注意義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要對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如沒有明確標明其“見證人”身份,或是在有“擔保人”“保證人”“擔�!薄氨WC”等帶有擔保性質(zhì)字樣處簽字的,其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其作為借貸關系的擔保人,在債權人起訴要求其對債務人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時,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許某既未在簽字時注明其是見證人身份,且還在“連帶擔保人:”字樣處簽字,該行為可以視為其作為擔保人的意思表示,故其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見證人對其身份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見證人”主張其在借條上簽字的行為系作為見證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擔保人,則“見證人”需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不能證明的,則由其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本案中,許某主張其不是作為擔保人,但對王某主張的“連帶擔保人:”字樣經(jīng)過其同意、由王某書寫的意見,許某并未舉證反駁,故許某對其不是擔保人的意見,舉證不足,應當認定許某是擔保人。 法官提示 “見證人”為幫朋友促成借貸,在借條上簽字的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需要謹慎為之。法官建議,在他人借條上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時注意以下兩點: 注明見證人身份。“見證人”若僅是作為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注明“見證人”身份,或在簽字時,在借條上寫明自己簽字的行為是見證,不是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或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亮明自己不是擔保人或保證人的態(tài)度。 留存相關證據(jù)。“見證人”對簽字的借條,應當盡量留存一份原件,或?qū)⒑炞值慕钘l拍照留存,避免后續(xù)他人對借條涂改、添加內(nèi)容;對于自己是見證人的事宜,可以通過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與出借人、借款人進行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