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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償還?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視為同甘共苦的命運共同體。當夫妻一方借款,借條中有兩人名字時,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我們一起看看吧。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因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借條 今欠現(xiàn)金拾萬元整,100000元 李某 徐某 2012年10月25日”。償還10000元后,2022年11月29日,經結算,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借條 今借現(xiàn)金拾萬元整,利息壹萬元整,共計:拾壹萬元整(110000元) 李某 2022年11月29日”。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將被告李某、徐某(徐某原系李某妻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徐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郝某認為,二被告在借款時系夫妻關系,徐某無論是否在借條中簽字,均應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徐某認為,案涉借款系李某單方借款,自己對此并不知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借條中“徐某”的簽字,是李某書寫,并非本人書寫,李某在書寫時更未告知被告,也未得到自己的認可,且兩人已離婚多年,雙方之間沒有共同債務,應依法駁回原告對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本案中,被告李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郝某借款100000元,后償還1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貸關系真實有效,法院予以確認。后經結算,2022年11月29日被告李某又向原告郝某出具借條一張,并載明借現(xiàn)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計110000元。被告李某認可該借條為換條,自愿給原告加的利息。 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借條和本案案情,可以認定被告李某在2022年11月29日前償還原告的10000元為利息,被告李某主張償還的10000元為本金,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歸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徐某應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案涉借條中雖有“徐某”字樣,但被告徐某不認可是本人所簽,被告李某承認“徐某”二字是其簽的,原告不申請對“徐某”二字是否為被告徐某所書寫進行鑒定,僅以案涉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為由,要求被告徐某和被告李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zhèn)鶆諏儆诙桓婀餐瑐鶆,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發(fā)生的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哪怕是離婚后,也需要由兩人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或者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體到本案中,郝某主張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論徐某是否簽字,均應承擔還款責任,顯然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夫妻共同債務一旦認定對當事人影響深遠,為避免發(fā)生糾紛,債權人在出借之時一定要簽訂好完備的手續(xù),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