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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法律普及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和機構 問:發(fā)生勞動爭議一般有哪些途徑解決? 答:根據(jù)勞動法律有關規(guī)定,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三種: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縣、市、市轄區(qū)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請求解決 1、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雙方通過協(xié)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